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已正式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、教育部、财政部等部门《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(试行)》,并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,在全国部分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试点,运用金融手段帮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。
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实施,在确定的贷款额度内,由学校根据在校学生困难情况,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,送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,由银行与学生个人签订贷款合同。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而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,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,由学校报请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批准后,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。为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,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,国家将对贷款学生应承担的利息给予50%的贴息,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筹措拨付,贷款本息需在学生毕业后4年内还清。
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,国务院决定,先在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庆、武汉、沈阳、西安、南京等市进行试点,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。